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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房产继承儿子凭父亲遗嘱被认

中国宁波网2018-10-16

近日,鄞州区的胡先生因为一套房屋的继承权,与妹妹发生了矛盾。原来,胡先生的父亲生前立有一份遗嘱,明确其名下的一套房产由胡先生继承。四年前,胡先生的父亲因病去世,但其健在的母亲仍住在那套房子里。今年年初,胡先生的母亲去世后,胡先生以父亲留有遗嘱,明确指定房产由其继承为由,准备办手续继承这套房产,但遭到其妹妹的反对。双方僵持不下,请住在同社区的一位退休法官进行调解。这位退休法官仔细审阅了这份遗嘱后告诉胡先生,他父亲留下的这份遗嘱存在着明显问题:胡先生的父亲虽然指定房产由儿子胡先生继承,但这套房产在法律上属于胡先生父母共有,并非胡先生父亲个人财产,而在这份遗嘱上并没有其母亲签名,也就是说,胡先生的父亲实际上等于把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当作其个人财产处理了,胡先生的父亲即使明确表达了要把房产留给儿子的意愿,也只能处分属于其个人的那一半份额。

退休法官的一番解释让胡先生心服口服,之后,他与妹妹通过协商,解决了父母留下的这套房产的继承问题。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法律同时规定:“立嘱人以遗嘱形式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这就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任何人如果要订立遗嘱,其有权处分的只能是其个人财产,如果遗嘱中有涉及他人财产的,在法律上就属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肯定不会随便在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但不少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往往会在无意中忽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别,即由夫妻二人中的一人立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鄞州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表示,他们在案件审理时发现,平时关系越是和谐的夫妻,出现这种由一人代表夫妻订立遗嘱,结果导致遗嘱无效的可能越大,这是因为很多老年夫妻关系很好,平时,大小事务往往由其中一人做主,习惯成自然,在遗嘱订立时也沿用平时的习惯,由一人出面代表双方的意思,却完全忽视了在法律上个人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因此,夫妻如果要对身后的共同财产作出意思相同的处理意见,必须共同订立遗嘱,而不能由一人代表,因为在法律上,任何一人都只能处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如果是夫妻都有处分意愿,却意见不一致,只能分别立遗嘱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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