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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房屋买卖不动产证书过户手续如何办理

来源: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者:发布时间:2017-4-11点击:2212 人次

三门县人民政府通告,自2016年6月29日起,由县国土资源局各办证窗口受理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关于三门房屋买卖不动产证书过户手续如何办理,可详细到三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咨询,以下是三门县人民政府通告全文。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三政发〔2016〕39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省市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启动时间

6月24日11时30分时起,原由县建设规划局房管部门办理的各类房屋登记业务和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的各类土地登记业务停止受理。自6月29日起,由县国土资源局各办证窗口受理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不动产登记受理发证地点

三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8号,咨询电话:0576-83326029。

三、原有证书效力

实施不动产登记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原权证齐全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收费标准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以后,不增加办证单位和群众的费用负担。有定着物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的标准收费;无定着物的,按《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第93号}规定收费。其中,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的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
特此通告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2日

(编辑整理:台州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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