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临海市民彭女士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在房产中介,她与卖家授权委托的泮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房总价为263.8万元,并当场支付了定金10万元。其中,卖方承诺7天内办好房屋不动产权证,然后马上过户给彭女士。但合同签订7天后,卖方未提供相关房产证。合同中第六条约定,如卖方中途违约,应在违约之日起3日内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给买方。但真正的房主始终未露面。彭女士只好将其诉至临海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一纸传票,让从未露面的房主终于出现了。他到庭应诉,并抗辩称是因为彭女士没有交付第一期房款90万元,导致他没有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系彭女士违约,他还要求解除合同、没收10万元定金。他认为,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期限,应当是在彭女士支付第一期购房款90万元后,再给他7天时间办理过户手续。然而,无论是合同约定还是中介提供的证据,均未显示原、被告及中介方约定好先支付90万元给被告方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法庭上唇枪舌剑,双方都觉得自己有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出卖涉案房屋时未办理初始登记,亦未按照合同约定“7天内办好房屋不动产证给乙方正常转户”,要求彭女士支付90万元非合同约定款项,被告系违约。现被告已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原、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12月9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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